关于转发市委办等部门《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社区)民自治章程的意见》的通知

昌委〔2013〕25号

各行政村:

    建立健全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是推进人口计生工作发展的有效保障,是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必然要求,进一步完善利益导向机制,推进村民自治是今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中之重,市委市府两办还下发了临委办〔2013〕69号文件,转发了市人口计生局、市农办《关于进一步修订完善计划生育村(社区)民自治章程的意见》,为此,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将以上文件转发到各村,望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临委办〔2013〕69号

    2、村计生自治章程(样张)

中共临安市昌化镇委员会

2013年6月28日

 

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和计划生育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进一步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精神,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村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工作机制,全面提高人口和计划生育的管理水平和服务水平,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自治章程。

    第二条 本自治章程如遇与国家法律相抵触时,应以国家法律为准。自治章程适用于本村村民或在本村工作、生活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和村党委(党总支)的领导下,负责对本村的计划生育实行教育、管理、服务,确保计划生育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 村两委授权村计生协会具体组织、实施本村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第二章 目 标

    第五条 全村围绕“提高人口素质,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目标,依法实行计划生育,做到无违法生育、无大月引产、无弃婴溺婴、无非法收养、无违法管理行为、无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非医学需要的人工终止妊娠行为、无计划生育重大突发事件和恶性事件。

    第六条 大力弘扬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观。树立晚婚晚育、少生优生、生男生女都一样、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的新风尚。

    第七条 积极宣传避孕节育知情选择,保障公民落实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

    第八条 实行计划生育与发展经济相结合,与帮助村民勤劳致富奔小康相结合,与建立文明幸福家庭相结合,大力开展以“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为主要内容的新家庭计划活动,提升广大农户的家庭发展能力,促进家庭和谐幸福。

    第三章 措 施

    第九条 建立村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领导小组,协调各方面力量,实行计划生育齐抓共管,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充分发挥会员的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等作用,引导广大育龄群众在计划生育中实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第十条 发挥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的宣传阵地,组织育龄群众参加各类计划生育培训。

    第十一条 加强村计划生育服务室建设,开展计划生育咨询服务。

    第十二条 加强全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及时掌握外出已婚育龄妇女孕环情况,督促信息反馈;及时掌握外来育龄人员的婚孕节育情况,明确用工单位和房屋出租户的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严禁不符合法定条件者生育。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民主议事、民主监督、技术服务、扶贫帮困等各项规章制度,确保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健康发展和不断完善。

    第四章 奖 罚

    第十四条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生育子女。本村村民生育第一个子女必须符合《婚姻法》规定:男性满2 2周岁、女性满20周岁,先登记,后生育,如符合《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孩子的,必须先申请,由村委核实后报街道计生办、市人口计生局,经批准后方可生育第二个孩子。如夫妻放弃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除享受上级优待外,还可以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1、在审批建房宅基地时,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按二人计算;

    2、凡是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未婚独生子女,在村集体经济分红、土地款分配、拆迁分房等利益分配时独生子女一人按两人计算。

    符合条件的独生子女户在领取独生子女奖励款时,应先与村组织签订《优惠利益分配协议》。如违反协议,村组织有权收回或从往后村、组集体经济收益分红等利益分配时抵扣作为独生子女户分得的既得奖励。拒不履行的,村组织应当起诉人民法院予以追缴。

    第十五条 独生子女就学奖励政策:

    高考总分属第一批录取的,给予奖励---元;属于第二批录取的,给予奖励----元。攻读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给予奖励------元,攻读博士生的,给予奖励-----元。

    以上奖励一律凭录取通知书予以发放。

    第十六条 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一个孩子后,按照“国家指导,引导长效”的原则,育龄妇女应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鼓励采取长效节育措施;育龄妇女在享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相关补助的同时,可一同享受本村的相关补助:

    1、按规定实施结扎的每例补助--元;首次放置宫内节育器的,每例补助--元;已实施长效措施意外妊娠后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的,每例补助--元;引产补助每例--元。

    2、已婚夫妻生育子女后应自觉落实有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参加村组织的每年二次的免费查孕、查环、查病服务活动、重点对象一年四次,一般对象不少于二次。

    3、18-49周岁的育龄妇女,跨市外出一个月以上,必须在外出前到镇(街道)计生办免费办理《流动人口婚育情况证明》。在外出时必须接受孕、环情检查,外出后每隔三个月回本村接受检查,孕环情况或寄回当地乡镇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孕环情情况证明,并定期返回给村计生服务员,奖励每例--至--元。

    注:育龄群众在以上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中的奖扶优惠政策可以重复享受。

    第十七条 村民发生违反《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行为的,将受到以下相关制约:

    1、未到法定年龄的未婚青年,发生非法生育的,除上级计生部门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对其征收社会抚养费外,违法生育当事人不得享受村集体经济利益分红,至违法当事人依法交纳社会抚养费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之日止。

    2、本村村民违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违法生育二胎,除按时上缴上级计生部门按《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取消原独生子女待遇,并收回原来作为独生子女所享受的村级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补贴,如已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将收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有违法生育行为的夫妻(未到法定婚龄生育的除外)自违法生育行为发生之日起18年内不得享受村集体经济利益分红。

    3、凡有违法生育的家庭不得参与各种荣誉的评比,违法当事人是党员的开除党籍。

    第十八条 设计划生育举报奖

    1、本村村民发现本村育龄妇女不符合政策怀孕,应向村计生服务员(或街道计生办)举报,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本村给予第一位举报者---元的奖励,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

    2、本村村民将房屋出租给外来人员居住的,必须签订《房屋租赁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发现外来妇女怀孕要及时向村计生服务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管员或其他村干部汇报,经查实情况属实的,每例给予__元的奖励,如发现有外来无证孕妇居住或有违法生育情况发生而不汇报的,将由上级人口计生部门依法对出租户进行处理。

    第五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九条 村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应自觉参加镇(街道)、村组织的各类培训,学习掌握计划生育政策、法规、优生优育、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不断提高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的能力。

    第二十条 村民有依法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优质服务的权利,应自觉落实可靠的避孕节育措施,一旦避孕失败,应自觉采取补救措施终止妊娠。

    第二十二条 流动人口有享受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权利,应自觉执行计划生育政策。外出经商、务工的,应自觉按有关要求办理婚育证明,并及时反馈孕环检查情况证明,外来人员应及时交验计生证明;招用外来人员的用工单位或出租户即房东,要与村民委员会签订“流动人口计生管理协议或者合同”,并及时登记外来人员的情况,有发现怀孕要及时报告。

    第二十三条 村民有参与计划生育管理的权利,应关心、支持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积极参与民主监督。发现有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要积极举报,并协助做好工作。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村民自治章程于2013年 月 日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生效,自2013年 月 日起实施。

    ————村村民委员会

    二0一三年——月——日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黄晓强   添加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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