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化镇村(社)监会及成员考核办法(试 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村(社)务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村(社)监会)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增强村(社)监会成员的监督意识和责任意识,促使其正确履行各项监督职责,切实推进民主监督、民主管理,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镇党委的领导下,镇纪委具体负责,组建村务监督工作指导组,对各行政村的村(社)监会及成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 考核范围和对象

    全镇14个行政村村(社)监会及成员

    第四条 考核原则

    1、客观公正的原则;

    2、注重实绩的原则;

    3、群众公认的原则。

    第五条 考核方法

    对村(社)监会进行百分制考核,考核采取平时工作考核和年终目标任务考核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平时考核主要考核村(社)监会工作职责履行情况和监督工作任务完成情况。年终目标任务考核主要是考核村(社)监会成员全年工作监督实效和成员配合村三委在经济建设、社会发展、精神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新农村建设方面等所取得的成绩和效果。村(社)监会成员信任度评议与村干部述职评议同步进行。

    第六条 考核内容

    对村(社)监会及成员的考核总分为100分,主要为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监督制度、机制的建立和落实情况:包括村务监督委员会工作规程、村(社)务监督月(季)报制度、统一审账日制度以及相关台账制度的建立和落实(20分)。

    2、职责履行情况:包括对村务决策的监督、村务公开情况的监督、财务管理的监督、村级“三资”管理的监督、村级工程建设项目的监督、对村三委会成员廉洁自律情况的监督和村便民服务中心建设和运行情况等职责履行情况(40分)。

    3、廉政建设情况:村(社)监会成员本身遵纪守法情况(20分)。

    4、和谐稳定情况:本村村民对村干部、村级项目、村级财务有无信访反映并经查属实的情况,村干部有无因违法违纪被查处情况(20分)。

    第七条 考核加分

    在开展村(社)务监督活动中创新举措,成效明显的,给予适当加分,具体如下:

    1、工作经验、成果在中央、省、地、市各级的电视、报纸、《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动态》、《纪检监察信息》等媒体、简报上刊发的,每项(次)分别加10分、6分、3分、1分;

    2、工作经验、成果被中央、省、地、市各级领导批示或总结推广(以有关文件或通报为准)的,每项(次)分别加20分、15分、10分、5分;

    3、同样内容按最高加分档计算一次;

    4、年度累计最高加分20分。

    第八条 考核评定

    镇(街道)村务监督工作指导组通过检查台账和召开座谈会等形式,结合平时考核和村民代表会议对村(社)监会成员信任度测评情况,进行集中讨论分析,对考核对象评定考核等次。对村(社)监会工作业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对村(社)监会成员工作业绩考核等次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

    (一)村(社)监会集体工作业绩评定

    (1)村(社)监会履行职责到位,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村监会成员无违纪违规行为,村内基本无信访现象,且村监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满意率达到8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优秀”等次。

    (2)村(社)监会履行职责较好,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村监会成员无明显违纪违规行为,村内无越级访、集体访现象,且村监会全体成员在民主评议中基本满意率(满意票加上基本满意票再除以总票数)达到60%以上的,可以评定为“合格”等次。

    (3)村(社)监会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合格”等次:村(社)监会履行职责不力,工作未正常开展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村监会成员发生违纪违规行为的;未启动纠错机制,群众意见大,发生越级访或集体访的;在民主评议中村监会满意率低于60%的。

    (二)村(社)监会成员个人工作业绩评定

    (1)村(社)监会成员履职积极性高、履职能力强、工作作风好、监督实绩突出,年度考核成绩在90分以上且民主测评信任票得票在80%以上的,确定为优秀等次。

    (2)村(社)监会成员履职积极性较高、履职能力较强、工作作风较好、监督实绩比较突出,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上且民主测评信任票得票在60%以上的,确定为称职等次。

    (3)村(社)监会成员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村监会干部思想政治素质方面存在突出问题、履职能力差的;村监会内部不团结、干部之间闹无原则纠纷,严重影响村(社)务监督工作开展的;村监会干部因长期外出、身体健康等原因无法履行监督职能的;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委会、村监会成员存在违法违纪问题的;年度考核成绩在60分以下或民主测评信任票得票在60%以下的。

    (4)村(社)监会集体业绩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其成员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第九条 镇纪委将考核结果及时向村党组织通报,并报市纪委、市农办、市民政局备案。

    第十条 考核结果运用

    村(社)监会考核等次在合格以上的,且成员考核等次为称职以上的,成员享受市政府相关文件规定的基本报酬、误工报酬。

    村(社)监会考核等次为不合格,或成员考核等次为不称职的,由行政村酌情发放误工补贴。

    年度考核不称职的村(社)监会主任和成员,镇纪委进行谈话教育。经教育仍不改正的,应责令其辞职,并按规定补选新的村(社)监会成员。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镇纪委解释。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黄晓强   添加日期:2014-02-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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