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昌化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昌政〔2012〕26号

签发:章临凯

关于调整《昌化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的通知

镇属、驻镇各学校:

    为鼓励教师爱岗敬业、开拓创新、提高教学水平,激励学生刻苦自学、学有所成,提高教育教学质量。镇党委、政府于2009年印发了《昌化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该办法实施两年以来,对全面提升我镇教学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经过两年的试行,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对部份内容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昌化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希认真贯彻落实。

    一、奖励种类及标准

    (一)教学质量奖

    1、初中中考质量奖

    (1)初中按当年中考全市综合指标和保送生排名(以临安市教研室提供的数据为准)作为奖励根据,列全市(实验中学除外)前六名给予奖励:第一名16万元,第二名14万元,第三名10万元,第四名8万元,第五名6万元,第六名4万元。

    (2)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进入临安市前100名的每人奖励500元,考入临中、於中、昌中保送班,每人奖励200元。

    2、小学毕业考质量奖

    (1)小学参加临安市统一组织的毕业考,根据考试成绩统计,名列临安市同类学校前六名的学校给予奖励:第一名奖8万元,第二名奖6万元,第三名奖5万元,第四名奖4万元,第五名奖3万元,第六名奖2万元。

    3、普高升学奖

    (1)昌化中学按当年高考全市排名作为奖励根据,重点上线率和本科上线率列同类学校第一名,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2)在当年高考中进入全省前300名或被清华、北大录取的学生,给予学校每人次一次性奖励2万元;进入全省前301至500名的学生,给予学校一次性奖励每人次1万元。

    4、职高专业建设奖

    昌化职业高级中学当年评上杭州市及以上示范专业或实训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000元。

    5、镇属各类学校完成临安市级及以上创建或复评工作(指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给予奖励。临安市级奖3000元,杭州市级奖5000元,浙江省级奖10000元。

    (二)体育类奖

    1、市运动会团体奖

    参加临安市中小学田径运动会,团体总分获前六名学校给予奖励,第一名2000元,第二、三名1500元,其它(有奖杯)1000元。

    2、单项比赛奖

    参加临安市体育单项比赛获团体第一名的奖1200元,第二名奖800元,第三名奖600元。

    (三)艺术类奖

    参加杭州市艺术节比赛,团体项目第一名奖2000元,第二名奖1000元,第三名奖500元;参加临安市艺术节比赛,团体项目获临安市第一名的奖1000元,第二名奖500元(个人比赛项目不予奖励)。

    (四)教科研奖

    1、学校教科研课题研究成果获省级一等奖奖1万元,省级二、三等奖或杭州市一等奖5000元,杭州市二等奖3000元,杭州市三等奖2000元(仅指杭州市教科所、省教科院评定有效)。

    2、教师教育教学论文奖

    在校(园)教师获得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教科研成果奖(教育教学论文等)。按以下标准执行:

    临安市级 一等奖300元 二等奖200元 三等奖100元

    杭州市级 一等奖500元 二等奖300元 三等奖200元

    浙江省级 一等奖1000元 二等奖600元 三等奖300元

    国 家 级 一等奖2000元 二等奖1200元 三等奖600元

    (五)学科竞赛奖

    1、团体奖:凡获杭州市级及以上学科竞赛团体优胜奖2000元,临安市团体优胜奖1000元。

    2、指导奖:指导学生参加杭州市级以上学科竞赛,获杭州市级以上奖项的给予奖励;全国一等奖1000元,二等奖600元,三等奖400元;省级一等奖500元,二等奖300元,三等奖200元;杭州市级一等奖300元,二等奖200元,三等奖100元;临安市级一等奖200元,二等奖100元,三等奖80元。

    以上学科竞赛仅指学科知识竞赛且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非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竞赛不予奖励。

    (六)教育教学荣誉奖

    1、获浙江省级教坛新秀奖1000元,杭州市级教坛新秀奖800元。

    2、获浙江省级优秀教师奖1000元,杭州市级优秀教师奖800元。

    3、获临安市“十佳校长”、“十佳教师”奖500元。

    4、获杭州市级以上劳动模范奖1000元(含杭州市),临安市级劳动模范奖500元。

    5、学校获杭州市级及以上荣誉称号奖2000元。

    二、奖励范围

    镇属各中小学、幼儿园、成校;昌化中学、昌化职高除“教学质量奖”外,其他奖励种类不予奖励。

    三、奖励办法

    每学年结束,各学校凭举办单位颁发的获奖证书、文件等有关证明材料向镇政府申报,各类奖项及奖额经核实后,均由镇政府奖励给获奖学校。

    四、本办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实施,解释权归昌化镇人民政府所有。原印发的昌委〔2009〕39号、昌政〔2009〕76号《昌化镇教育教学奖励办法》废止。

    临安市昌化镇人民政府

    2012年4月19日

来源:【临安新闻网】   作者:   信息发布:黄晓强   添加日期:2012-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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